什麼?不能叫人家登報道歉了!?/妨害名譽訴訟,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
遭到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了?被加害人在公眾場合辱罵三字經了?
以往,我們如果遭到不實謠言惡意中傷,或是被人在公眾場合謾罵的時候,除了可以就自己名譽權被侵害的事實,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對加害人提出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等妨害名譽罪的刑事告訴之外,我們也可以因為加害人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而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主張加害人應該賠償我們精神慰撫金,並請求法院判決加害人要進行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大多是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或刊登網路道歉啟事的方式來進行。律師在協助當事人起訴的時候,也會就此部分,一併寫清楚希望法院判決加害人「要登報道歉的文字內容?」、「刊登日數?」、「登在哪一份報紙?」、「全國版或是地區版?」、「用多大的字體?」等事項,來爭取當事人的權利。但依最新的司法實務見解,民事律師未來不能再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了!這是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脈絡。
我真的可以要求加害人公開登報或刊登網路道歉嗎?
之前,有人認為,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該做一些「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事律師 包含請加害人公開道歉的這種行為,已經違背了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中,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經過大法官於98年4月3日公布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如果法院判決叫加害人公開道歉,而道歉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形的話,就沒有違背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不表意的自由,而作了合憲性解釋。(例如,道歉的內容如果這樣寫:我邱煒翔在某年某月某日因為自己的無知跟愚蠢,說了對不起XXX的話...這樣就不可以,除此之外都可以)
但是,同樣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按: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改制而來),於111年2月25日公布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變更了前述釋字第656號解釋的見解,認為為了保障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該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也就是說,往後在主張我們名譽權遭到侵害,而請求加害人賠償及進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時候,不管我們要求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的內容有沒有涉及到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況,都不能再請求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登報或刊登網路道歉。
那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還有什麼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呢?
至於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公布後,實務上對於名譽權遭受侵害而進行民事求償的請求內容會有如何的改變?以及我們還有什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以請求?不可一概而論,建議權利受到損害的民眾,可以跟專業律師預約法律諮詢,才能更加完整的保障自己的權利以及擬定訴訟策略。